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3********2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950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2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斌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299.57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4滞纳金以45299.5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合计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被告胡斌在本判决生效之前有偿还本息,需扣除已支付部分本息);三、被告胡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79元;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被告胡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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