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光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04********1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3231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金光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张金鑫借款本金3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金光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90元,由金光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