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02********7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2072民初12708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8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1615737】。一、原告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浓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解除,被告李玉浓亦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约定事项立即停止使用及时intime品牌的相关标识及装修装饰;二、被告李玉浓、余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942.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1月18日前利息为697.99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以86942.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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