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5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02民初3264号
案号
(2020)苏0302执1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115.3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7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以92115.3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违约金计算后扣减2017年7月1日原告已扣收的违约金1000元)。如被告有其他相应还款,该款项可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被告时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65元,由被告时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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