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5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6民初3757号 |
案号 |
(2020)苏0206执1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戴波与无锡泓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无锡青春商业中心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二、戴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泓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1289元、物业费3209元、违约金51240元,合计1057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戴波负担(该款已由泓远公司预交,戴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泓远公司)。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