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5********3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02民初1157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福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创名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居律款项11543497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庆福川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被告潘宜长、胡小燕、施琼、吕春林对被告安庆福川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向原告安庆市创名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居律承担1/8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居康、陈居香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安庆市创名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居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061元,由被告安庆福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原告安庆市创名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居律、陈居康、陈居香、潘宜长、胡小燕、施琼、吕春林对被告安庆福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91061元各连带负担11382.6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