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723********1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508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2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运锦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陈运锦、魏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502.32元,并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8550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利息及滞纳费;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运锦、魏明芳负担,于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转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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