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1********3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2民初1926号 |
案号 |
(2020)湘0202执1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徐新龙、彭平垃圾清运费用8,000元;二、被告龙建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徐新龙、彭平误工费用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龙建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