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9民初1396号
案号
(2020)赣1029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艾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6075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36%计算,从2019年1月19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艾青、徐志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3225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从2019年4月1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三、被告尧松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4.17元,由被告艾青单独承担3900元,被告艾青、徐志梨、尧松共同承担4544.1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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