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乐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2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9民初1356号 |
案号 |
(2020)赣1029执恢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平、乐谦、乐明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乐爱菊借款本金65200元及利息(以652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17元,减半收取728.59元,由被告王建平、乐谦、乐明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