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21********0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221民初1841号
案号
(2020)宁0221执1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亮、潘玉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995.21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50995.21元;被告康亮、潘玉娥按年利率10.44%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届满日之间的利息;二、被告裴静、何涛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裴静、何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亮、潘玉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康亮、潘玉娥、裴静、何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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