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0********1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3民初1680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8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明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君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截止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33930元,并以2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向刘君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韩峰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200000元及截止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中的271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以该2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中的8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君负担1504.43元,由被告何明权负担3348.57元,被告韩峰共同负担3348.57元受理费中的2678.86元,本案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何明权负担,被告韩峰共同负担其中的32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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