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3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04民初5476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席军、张亚男于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计算;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上浮50%计算;从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以1,97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上浮50%计算;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上浮50%计算;扣除已还利息63,017.93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5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7元,减半收取5,183.5元,由被告席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账号:6232636100108999114;被告席军的上诉账号:6232636100108991459;被告张亚男的上诉账号:623263610010899143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