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3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03民初6850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罚息及复利178014.21元,合计本息508014.21元(利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以后利罚息及复利从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小五、沈兵、李伏成、赵风标对被告程玉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原告已预交8880元),由被告程玉龙负担,被告高小五、沈兵、李伏成、赵风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5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82604;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