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1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3769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60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业庆借款本金14000元并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15日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张业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曹华负担105元,由张业庆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