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琴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42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2民初2430号
案号
(2020)皖0102执恢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琴琴、张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1524224.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日的利息为18767.62元,自2018年12月2日起的利息和罚息以1524224.4元为基数,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朱琴琴、张彭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可对被告朱琴琴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28幢602室房产(肥东10086802)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9140元,减半收取9570元,由被告朱琴琴、张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7-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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