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凯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2542号 |
案号 |
(2017)苏1111执1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华特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493724.02元、支付利罚息594331.26元(截止到2016年6月21日,此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丹阳市浩源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凯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陈金彪、杨玉茹、王祥、姚锦花、陈志豪、胡惠、宦江华、孟明青、姚剑及张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16元,由被告丹阳市华特汽配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丹阳市浩源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凯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陈金彪、杨玉茹、王祥、姚锦花、陈志豪、胡惠、宦江华、孟明青、姚剑及张霞对被告丹阳市华特汽配有限公司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发布时间 |
2017-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文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050245858R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城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