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944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窦辉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顾晓琴偿还借款5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30万元,共计35万元,原告顾晓琴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的159000元的主张;二、如被告窦辉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原告顾晓琴有权对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1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共计45万元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案外人杨权自愿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窦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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