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1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3民初6390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9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龙、童苗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胡秀勇、葛连庆借款本金4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2万元,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谢国杰对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秀勇、葛连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龙、童苗苗、谢国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89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