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1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03民初6390号
案号
(2020)苏0803执19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龙、童苗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胡秀勇、葛连庆借款本金4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2万元,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谢国杰对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秀勇、葛连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龙、童苗苗、谢国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8945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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