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3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1915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刘锴江、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30063.77元、利息578.58元。从2020年5月7日起,以30063.77元为本金,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律师费459元。二、被告刘开海对被告刘锴江、金凤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2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53897;被告刘锴江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53863;被告金凤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53871;被告刘开海缴费账号:623263610012925388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