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6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3民初1559号
案号
(2020)苏0803执1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刚、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郁伟伟借款本金33.98万元及利息(以33.9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郁伟伟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3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50元,由原告郁伟伟负担1284元,被告王志刚、张红共同负担5766元(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6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31489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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