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6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3民初1559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刚、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郁伟伟借款本金33.98万元及利息(以33.9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郁伟伟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3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50元,由原告郁伟伟负担1284元,被告王志刚、张红共同负担5766元(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6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31489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