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6532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60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39452.17元,利息2648.85元、本金罚息665.84元、利息复利155.3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周丽提供抵押的皖k23796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6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被告周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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