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湛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8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3583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2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湛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士洋水电安装工程款177722元;二、被告湛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士洋工程款利息损失(以1777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紫荆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卢士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湛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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