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8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3民初3583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2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湛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士洋水电安装工程款177722元;二、被告湛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士洋工程款利息损失(以1777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紫荆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卢士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湛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