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13********1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13民初155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38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贵州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孙其友煤气开户费,电表开户费,水表开户费,共计433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331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其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为),由被告贵州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贵州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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