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庆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11********2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22民初6889号
案号
(2020)豫0522执2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庆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7024.07元、利息20808.35元、消费手续费2500.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65.4元共计125997.98元,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被告韩庆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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