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志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2********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民初5100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4174.48元及利息14736.33元、违约金1418.97元;从2018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透支款本金24174.48元为基数,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被告冯志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