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吉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05民初3214号 |
案号 |
(2016)苏0205执2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吉润公司应给付庆桦公司货款107171.68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7171.6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付清。二、驳回庆桦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庆桦公司负担15元,吉润公司负担1320元。该款已由庆桦公司预交,庆桦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吉润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吉润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庆桦公司支付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9 |
发布时间 |
2018-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治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769129874A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胶阳路2899号(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