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1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502民初2576号 |
案号 |
(2020)鄂0502执1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俊冬、曾庆华确认截止2018年10月31日共欠原告宜昌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代偿款614784.39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619784.39元。二、被告王俊冬、曾庆华分24期清偿上述债务。从2019年6月1日起于每月的25日向原告宜昌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清偿,前23期每期清偿26000元,第24期向原告宜昌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清偿21784.39元。三、被告湖北锆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俊冬、曾庆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王俊冬、曾庆华任一一期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还款,则原告宜昌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王俊冬、曾庆华立即清偿尚欠的全部代偿款及律师费,并有权要求被告王俊冬、曾庆华以实际未清偿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代偿款全部清偿完毕。并有权要求被告湖北锆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前述代偿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9998元(原告宜昌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999元,由被告王俊冬、曾庆华、湖北锆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其于2019年6月25日以前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宜昌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促进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