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6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02民初1958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2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截至2018年10月20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804434.9元;三、被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四、被告泰安市金龙钢柱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小蓝帽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张林远、刘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对被告刘慧名下的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70%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对被告徐正平名下的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30%股权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泰安市金龙钢柱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小蓝帽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刘慧、徐正平、张林远、刘艳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89170元,由被告山东格瑞蓝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龙钢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小蓝帽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刘慧、徐正平、张林远、刘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21166569109B |
登记机关 |
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宁阳县钢球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