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景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2********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2民初8013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10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8618373】。(1)被告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美事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17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9173.8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郭景松对被告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诉讼保全费1273元,合计2928元,由被告中山松德新材料装备有限公司、郭景松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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