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727********5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3184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颜华、杜晓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3202.46元、利息112486.97元(截止2019年1月31日)。两被告还应向原告继续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新增利息(具体金额以原告电脑系统统计为准)。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36元、保全申请费1670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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