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2民初1914号 |
案号 |
(2020)湘0202执1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亮、李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泉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561643元,并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易泉生支付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易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00元,由原告易泉生承担22000元,被告文亮、李杰共同承担2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