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珍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23********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23民初748号
案号
(2020)晋0123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娄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珍义支付原告吕晋峰关于女儿史博娜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抚养费3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被告史珍义从2019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吕晋峰支付史博娜抚养费3000元,直到史博娜年满20周岁。三、原告吕晋峰与被告史珍义位于河岔村的共同财产五间平房,其中两间归原告吕晋峰所有,三间归被告史珍义所有。四、由被告史珍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吕晋峰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史珍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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