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珍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3********0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23民初748号 |
案号 |
(2020)晋0123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珍义支付原告吕晋峰关于女儿史博娜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的抚养费3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被告史珍义从2019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吕晋峰支付史博娜抚养费3000元,直到史博娜年满20周岁。三、原告吕晋峰与被告史珍义位于河岔村的共同财产五间平房,其中两间归原告吕晋峰所有,三间归被告史珍义所有。四、由被告史珍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吕晋峰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史珍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