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丽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21********1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721民初172号
案号
(2020)晋0721执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榆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郝丽敏、崔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偿还原告山西元通茂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350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元,由被告郝丽敏、崔赵军负担604元,由原告山西元通茂森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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