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02********11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22民初2297号
案号
(2020)宁0122执17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查学文、马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7930.37元、利息3561.04元、罚息1780.52元,共计43271.93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99‰计算,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99‰的50%即4.995‰计算);二、被告王军、苏小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查学文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87元,共计1196元,由被告查学文、马芳、王军、苏小军共同负担1028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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