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4145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丹阳市宏达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价款144440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585元,由被告负担16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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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正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6736300X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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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双丰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