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73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4066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1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606万元、利息24895.48元(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偿付原告律师费15万元;二、若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的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丹房权证界牌字第25001723号、25001724号、25001725号)及其位于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丹国用(2013)第1727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张正法、陈玉芬、张鹏飞、朱丽娜对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LD2016226号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97万元、利息12596.51元(截至2017年3月20日)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律师费7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97元,由被告丹阳市苏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时间
2018-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1181执1277号
立案日期
2018-03-02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267792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正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76736300X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丹阳市界牌镇双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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