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1400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恢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704042.35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程国义、吴新梅、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刘俊、钱颖、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丁健、司马雪莲、安徽省煌华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中3682361.67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黄晔、朱桃美对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3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程国义、吴新梅、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刘俊、钱颖、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丁健、司马雪莲、安徽省煌华贸易有限公司、黄晔、朱桃美对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程国义、吴新梅、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刘俊、钱颖、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丁健、司马雪莲、安徽省煌华贸易有限公司、黄晔、朱桃美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1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32元、公告费500元,合计41132元(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程国义、吴新梅、安徽省丰城糖业储运有限公司、泗县宏达置业有限公司、刘俊、钱颖、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丁健、司马雪莲、安徽省煌华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连带负担36758元,被告黄晔、朱桃美连带负担30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