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11********5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02民初1165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16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鲍克霞本金50万元及利息,定于2018年9月31日前偿还本金1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9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二、如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均按上述每一期给付义务履行,则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鲍克霞利息10万元,此后利息不再计算;如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鲍克霞可就全部未履行借款总额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本金50万元,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杨明高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鲍克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杨明高负担(原告鲍克霞已预交63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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