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11********5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02民初1165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1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鲍克霞本金50万元及利息,定于2018年9月31日前偿还本金1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9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二、如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均按上述每一期给付义务履行,则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鲍克霞利息10万元,此后利息不再计算;如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鲍克霞可就全部未履行借款总额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本金50万元,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杨明高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鲍克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徐冬美、苏峰、苏磊、苏军、安庆市金穗米业有限公司、杨明高负担(原告鲍克霞已预交63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