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1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0415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81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8922.16元及其利息、违约金、费用(截止2020年4月28日利息、违约金、费用合计6033.72元,后期利息、违约金、费用以78922.1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86元,由被告黄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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