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7********4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68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潘长生借款4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同时被告宁敏给付原告潘长生律师代理费4.7万元。逾期不履行,被告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结云、宁志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结云、宁志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敏追偿;三、驳回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776元,由被告宁敏、安庆市宁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宁结云、宁志明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