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龙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迎民二初字第00095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恢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久久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192414.39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金3034112元,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方书毅、徐累凤、朱龙英、倪安庆、安庆市源友管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8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80元由安庆市久久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他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