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1********4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4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恢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古进华支付货款5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用563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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