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京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6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6211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京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444261.33元、利息1035926.62元(截至2017年10月18日),合计5480187.95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姚培中、徐玲芬对被告丹阳市京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京江汽7车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501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162元,由被告丹阳市京江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姚培中、徐玲芬、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培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78684415W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界牌镇长江渔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