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国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23号 |
案号 |
(2020)粤0904执1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钟国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二、被告人邓晓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人钟玲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被告人钟国光、钟玲英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邓晓云的刑期自哺乳期届满后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判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对缴获扣押他人信用卡239张(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缴获扣押被告人钟国光、邓晓云、钟玲英的作案工具手机共4部(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追缴被告人钟国光、邓晓云、钟玲英诈骗作案赃款人民币270900元,发还给被害人程跃飞10100元、周秀珠50000元、田广兴6800元、孙靖158000元、诸祖荣6000元、利永城15000元、郭海鸥5000元、张苗苗2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