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县石牛生猪养殖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3208********9Y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0民初1855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1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梅祥、姜素娥、盱眙维桥远龙生猪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借款本金324778.83元,支付截止2018年3月16日尚欠利息、罚息96806.22元,2018年3月17日以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胡广玉、盱眙县石牛生猪养殖场、孙广财、7盱眙卓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1元,减半收取3880.5元,由被告陈梅祥、姜素娥、盱眙维桥远龙生猪养殖场、胡广玉、盱眙县石牛生猪养殖场、孙广财、盱眙卓腾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广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20830MA1U1A9Y42 |
登记机关 |
盱眙县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盱眙县盱城镇石牛村梁洼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