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於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3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3226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9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借款本金425399.54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止的利息为48570.57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镇江科茂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镇江科茂电子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追偿;6三、被告於剑、朱军梅、殷文和、魏竹仙对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0元,减半收取为4205元,由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於剑、朱军梅、殷文和、魏竹仙、镇江科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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