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强县明特皮草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5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21民初1257号 |
案号 |
(2020)冀1121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枣强县明特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按借期月利率9.7875‰及逾期上浮4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枣强县名森富凯皮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枣强县名森富凯皮草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枣强县明特皮草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574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347元,由被告枣强县明特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名森富凯皮草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洪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1075970730B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枣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枣强县大营镇裘都西街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