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2********4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民终6481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3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国、金义、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莫凯元、莫忠龙挖机租金118400元;二、驳回原告莫凯元、莫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爱国、金义、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