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2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4刑初20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薛士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32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贾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31年2月20日止)。三、被告人赵志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9年3月1日止)。四、被告人姚二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8年3月12日止)。五、查扣的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130元、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查扣(冻结)机关按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赵志刚以皖axa660号“宝马”牌wba7e210型轿车、合肥市蜀山区维也纳森林小区e-9幢108室的房产1套变价后按比例退赔相关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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